(2025年4月30日第十四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五次会议通过)
第三十九条
国家推动构建民营经济组织源头防范和治理腐败的体制机制,支持引导民营经济组织建立健全内部审计制度,加强廉洁风险防控,推动民营经济组织提升依法合规经营管理水平,及时预防、发现、治理经营中违法违规等问题。民营经济组织应当加强对工作人员的法治教育,营造诚信廉洁、守法合规的文化氛围。
第六十六条
检察机关依法对涉及民营经济组织及其经营者的诉讼活动实施法律监督,及时受理并审查有关申诉、控告。发现存在违法情形的,应当依法提出抗诉、纠正意见、检察建议。
第七十七条
本法所称民营经济组织,是指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设立的由中国公民控股或者实际控制的营利法人、非法人组织和个体工商户,以及前述组织控股或者实际控制的营利法人、非法人组织。民营经济组织涉及外商投资的,同时适用外商投资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