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5年6月1日国家监察委员会公告第2号公布)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推动监察工作法治化、规范化,保障依法公正行使监察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以下简称监察法),结合工作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坚持中国共产党对监察工作的全面领导,增强政治意识、大局意识、核心意识、看齐意识,坚定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自信、理论自信、制度自信、文化自信,坚决维护习近平总书记党中央的核心、全党的核心地位,坚决维护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权威和集中统一领导,把党的领导贯彻到监察工作各方面和全过程。
第三条 监察机关与党的纪律检查机关合署办公,坚持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促进执纪执法贯通、有效衔接司法,实现依纪监督和依法监察、适用纪律和适用法律有机融合。
第四条 监察机关应当依法履行监督、调查、处置职责,坚持实事求是,坚持惩前毖后、治病救人,坚持惩戒与教育相结合,实现政治效果、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相统一。
第五条 监察机关应当坚定不移惩治腐败,推动深化改革、完善制度,规范权力运行,加强新时代廉洁文化建设,引导公职人员提高觉悟、担当作为、依法履职,一体推进不敢腐、不能腐、不想腐,着力铲除腐败滋生的土壤和条件。
第六条 监察机关坚持民主集中制,对于线索处置、立案调查、案件审理、处置执行、复审复核中的重要事项应当集体研究,严格按照权限履行请示报告程序。
第七条 监察机关应当尊重和保障人权,在适用法律上一律平等,充分保障监察对象以及相关人员的人身权、知情权、财产权、申辩权、申诉权以及申请复审复核权等合法权益。
完整条例条款请访问中央纪委国家监委网站查看 https://www.ccdi.gov.cn/fgk/law_display/71049
第三百二十七条 期间以时、日、月、年计算,期间开始的时和日不算在期间以内。本条例另有规定的除外。
按照年、月计算期间的,到期月的对应日为期间的最后一日;没有对应日的,月末日为期间的最后一日。
期间的最后一日是节假日的,以节假日结束的次日为期间的最后一日。但被调查人被采取责令候查、管护、留置或者禁闭措施的期间应当至期满之日为止,不得因节假日而延长。
第三百二十八条 本条例由国家监察委员会负责解释。
第三百二十九条 本条例自发布之日起施行。